| ◆ | (A)所有尺寸机蕊的正确制作工艺(包含特殊技法),均必须通过政府机关的随机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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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(B)钢制品部分:棱角处必须抛光,机板必须打磨滚边,肉眼能见之处包括螺帽、螺丝沟痕及螺丝边缘都必须抛光无毛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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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所有机蕊都必须在齿轮与擒纵器之间加装已抛光之宝石轴承;机板的外侧宝石凹槽必须打磨呈半透明状;中心齿轮下的主机板亦须镶以宝石轴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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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平衡摆轮上的游丝必须钉入具有螺栓的轴环,可允许活动螺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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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在摆轮调节器方面,除了特别薄的机蕊外,调校摆轮快慢或指示必须设计在支撑机板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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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摆轮调节器上指针的旋转半径没有限制,但制作方式则必须依照条规1(A)和1(B)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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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齿轮上的齿尖无论上下缘均须抛光,若齿轮厚度低於0.15mm时可允许在机板做一单切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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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轮轴末梢与表面需要抛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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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擒纵轮必须要轻巧,大型机蕊的擒纵轮厚度不得超过0.16mm;小於18mm尺寸的机蕊,擒纵轮的厚度则不得超过0.13mm,擒纵轮上的勾型齿尖必须抛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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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卡子摆动的角度必须以针或螺栓来加以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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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机蕊可加装避震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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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防止倒转的齿轮及冠轮在制作上必须根据注册样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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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| 不允许以铁丝来制作游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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